韩昆与崔金峰、程晓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条、

二条、第三

第三条、

条、第九条

第九条、

、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

第十四条、

六条、第二十

第十六条、

五条,《最高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

第一条、

七条、第十

第二条、

八条、第十

第十七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一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韩昆38376.66元,返还被告崔金峰垫付款5959.3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韩昆44336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原告韩昆617.33元。三、被告刘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韩昆618元。四、驳回原告韩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崔金峰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崔金峰、被告刘国民各负担5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