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之女赵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赵虎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之女赵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赵虎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负担其女抚养费300元,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其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群负担。如不服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蒋召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帅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