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