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文诉白江江、曹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贰拾伍圆),由周建文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