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文诉白江江、曹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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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贰拾伍圆),由周建文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