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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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根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若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