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长领与王小成、王大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长领的借款20000元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长领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小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浩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