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荣与刘首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82.35元,减半收取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82.35元,减半收取收取91.18元,由原告谢伟荣负担(受理费原告谢伟荣已预交182.35元,扣除其应负担的受理费91.18元后,余款91.1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谢伟荣)。审 判 长 陈卫平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曾优顺书 记 员 罗 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