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喻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刑初字第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刑初字第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龚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