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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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党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党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5元,由原告胡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玉洁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庄云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