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鹏、周世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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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