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鹏、周世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