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新与李永飞于2014年7月21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二、驳回王
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新与李永飞于2014年7月21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二、驳回王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筱玲代理审判员 宋东升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