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来生具有《中华人民共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来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来生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可结合认罪态度等适用缓刑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来生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可结合认罪态度等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来生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考虑其身受重伤,左腿骨折未痊愈尚需手术治疗,以及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妻子腿部摔伤无法行走,次子系弱智等现状,对其宣告缓刑。并向法庭提交了病历记录、住院凭证,虹桥乡人民政府、虹桥乡莲塘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其家庭现状的证明,以及部分村民的请求信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案发后,被告人王来生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王来生自身重伤严重,腿部骨折,还需手术治疗。其妻子今年外出务工,被骗入传销组织,后跳楼逃跑时摔伤脚,目前无法行走,现两人均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其中次子残疾(弱智),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来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项某的陈述,证人邵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病历记录,证明,请求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来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来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
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来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来生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王来生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以及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来生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来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来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旭东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人民陪审员 刘国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以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处拘役、三年以下以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