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琼黄东升与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升、石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升、石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升、石小琼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艳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