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李海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