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