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桂芬、黄炳尉、黄炳俭、黄炳强、黄炳菊支付执行款6

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桂芬、黄炳尉、黄炳俭、黄炳强、黄炳菊支付执行款62095.25元。(2)向李桂芬、黄炳尉、黄炳俭、黄炳强、黄炳菊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0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子账户户名:(2017)桂0102执1695号子账户账号:62×××63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审判员尹振中书记员周丽平联系电话:0771-286****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

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