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贵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