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
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