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9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972-1号本院2017年8月18日对再审申请人茶陵县鑫达液化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16)湘行申972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删去原行政裁定书第一页第十行至第十二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莲路69号。法定代表人雷世良,局长。”的内容。审 判 长 谷国艳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潘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