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向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

第十六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六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张向南在法定期限内既

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张向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410222-100357754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2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410222-1003577546的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410222-100357754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生审判员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崔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