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为:7722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为:772201000xxxxxxxx,开户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的价值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为:510501627836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的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