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9%计算给付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3.5%给付利息直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久峰、程志刚、赵士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于海龙、张久峰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于海龙、张久峰、程志刚、赵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晨 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