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臧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