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刚与邢敏曹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被告曹伦祥、邢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姝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