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