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老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老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顾 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