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老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老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顾 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