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
第10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紫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
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紫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