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17号中止紫阳县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紫阳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紫阳县某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

第10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紫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

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紫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