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3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