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李瑞华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李瑞华、任青秀办理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2单元29层2号房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李瑞华、任青秀取得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2单元29层2号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二、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瑞华、任青秀返还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676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
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张创均审 判 员 胡 胜审 判 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严 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