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
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皖C×××××、皖C××××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皖C×××××、皖C×××××小型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