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林心鹊等与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

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

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

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

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

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

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然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符合第八条约定

第八条约定的房产,被告已经逾期交房,故诉至本院。顺华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

的房产,被告已经逾期交房,故诉至本院。顺华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林琳、林心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支付详情》、《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5日,林琳、林心鹊与顺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林琳、林心鹊向顺华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闽侯县××镇××大道××区××单元房(以下简称讼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200769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条

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4、详见补充协议第五条。如果在

第五条。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hell

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

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

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

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

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琳、林心鹊依约向顺华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200769元。顺华公司于2017年1月份向林琳、林心鹊发出《交房通知书》,要求林琳、林心鹊于2017年1月14-15日前来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林琳、林心鹊已于2017年1月10日入住讼争房屋。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顺华世纪鸥洲B区2#楼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月9日,顺华世纪鸥洲B区2#楼经消防验收合格。本院认为,林琳、林心鹊与顺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林琳、林心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顺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顺华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林琳、林心鹊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但顺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向林琳、林心鹊交付商品房,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顺华公司于2017年1月份向林琳、林心鹊发出《交房通知书》,林琳、林心鹊已于2017年1月10日实际入住讼争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的

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自本合同

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

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7年1月10日止,按

的第二天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7年1月10日止,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计算为377天×1200769元×0.3‰=135807元。林琳、林心鹊主张顺华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446.7元,不超过上述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因林琳、林心鹊已于2017年1月10日实际入住讼争房屋,故对其要求顺华公司立即交付讼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林琳、林心鹊已向顺华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其中55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未开具,顺华公司应向林琳、林心鹊出具该55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定,判决如下:一、福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琳、林心

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琳、林心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446.7元;二、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琳、林心鹊出具关于闽侯县××镇××大道××区××单元房购房款55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三、驳回林琳、林心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松林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付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东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