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案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堵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