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