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安仕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甲方国文物流公司与乙方安仕吉公司签订的《运输配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甲方国文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国文物流公司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且举示了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国文物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因国文物流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国文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

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