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建与武汉市洪山区星之梦歌厅、毛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克建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克建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