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建与武汉市洪山区星之梦歌厅、毛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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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克建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克建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