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映、张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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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映、张帅退赔退赔涉案赃款给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亚飞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无书记员  孙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