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与胡新记抢夺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

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顾海忠审 判 员  秦建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