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涛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