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114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材料厂水泥分厂被执行人:洪宝本院在执行(1999)雨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法律文书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59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将该款项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材料厂水泥分厂,至此南京第一建筑材料厂水泥分厂申请执行洪宝返还财产纠纷的(2017)苏0114执恢322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