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
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重审期间应予纠正。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东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李成佳审判员 史纪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盟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