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辉、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志伟款4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辉、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志伟款44400元;二、驳回原告魏志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被告李春辉、王世军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被告李春辉、王世军负担967元,原告魏志伟负担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延晖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永蕊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