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成东、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元,实际收取3920元由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虹积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