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腾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雷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