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启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启军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启军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凯军审判员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