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启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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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启军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启军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凯军审判员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