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得璋与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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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5836元,由本院全部转
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5836元,由本院全部转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怡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