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得璋与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5836元,由本院全部转

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5836元,由本院全部转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怡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