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