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希立、张园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