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吉路、刘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6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