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海与孔旭辉、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原告明确向被告孔旭辉转账支付借款288000元(预先扣除了首月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288000元。被告孔旭辉未举证证明其偿还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孔旭辉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

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孔旭辉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的问题。原告确认被告孔旭辉已归还了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共计25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

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利息以28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孔旭辉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孔旭辉支付律师费的问题。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若被告孔旭辉未能按时还款,被告孔旭辉还应承担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孔旭辉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贵平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黄贵平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确认对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黄贵平具有约束力。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黄贵平应对被告孔旭辉以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黄贵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孔旭辉追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庆霞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孔旭辉、李庆霞是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孔旭辉、李庆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孔旭辉、李庆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夫

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孔旭辉、李庆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被告孔旭辉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所有的财产清偿,且原告对此是知道的。因此,本院认定以上债务按被告孔旭辉、李庆霞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庆霞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

第九十条、

零八条,《中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条、

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零七条、

一条,《中华人民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

第二十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婚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

第二十七条、

院关于适用若干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旭辉应

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旭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景海归还借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景海归还借款本金288000元;二、被告孔旭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景海支付利息(以28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黄贵平、李庆霞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785元(原告吴景海已预交),

利息。案件诉讼费7785元(原告吴景海已预交),由原告吴景海负担301.99元,被告孔旭辉、黄贵平、李庆霞连带负担748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彬人民陪审员 张 灿人民陪审员 罗治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

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庆财产的约定

第十七条、

,对双方具有

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庆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

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