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约定江健生放弃对对其它房屋的抵押权,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为赵明文、吴剑章、苏杰、张欣的房屋,
四条约定江健生放弃对对其它房屋的抵押权,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为赵明文、吴剑章、苏杰、张欣的房屋,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2013年4月23日,吴军亿以回购异议人张欣226平方米抵押房屋名义向张欣借款120万元,加上从吴剑章手中借款80万元,共计20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健生,江健生出具收条。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确认表》,明确注明债权已转让,根据买受人申请,解除该户抵押登记。现在江健生又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我抵押的房屋,属违约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撤销对我226平方米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向房产登记机关下发注销房屋抵押登记通知。本院查明,201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通中执字第27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江健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4年5月20日,江健生、吴军亿、王继明和电化铝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第四
第四条约定江健生放弃对其它房屋的抵押权,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为赵明文、吴剑章、苏杰、张欣的房屋,并
条约定江健生放弃对其它房屋的抵押权,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为赵明文、吴剑章、苏杰、张欣的房屋,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2014年11月12日,根据江健生的申请,本院作出(2012)通中执字第27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欣所有的产权证号为12634面积为226平方米的房屋。2013年4月23日,吴军亿以回购张欣226平方米抵押房屋名义向张欣借款120万元,又从吴剑章手中借款80万元,共计20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健生,江健生出具收条。2013年3月8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确认表》,明确注明债权已转让,根据买受人申请,解除该户抵押登记。现涉案房屋已进行评估。2017年9月4日,本院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江健生的委托代理人,其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对张欣房屋的查封抵押。本院认为,该案在债权转让时,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确认表》,明确注明债权已转让,根据买受人申请,解除该户抵押登记。现申请执行人江健生已收到张欣、吴剑章的200万元回购款,执行和解协议第四条
第四条已履行,江健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对张欣房屋的查封和抵押,针对张欣所有的226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已履行,江健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对张欣房屋的查封和抵押,针对张欣所有的226平方米房屋的执行应当撤销,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办理该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张欣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其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张欣的异议理由成立,解除对张欣所有的产权证号12634、面积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张欣的异议理由成立,解除对张欣所有的产权证号12634、面积为226平方米的房屋查封和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立洲审判员 吕希连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宣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