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戈宝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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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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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戈宝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846.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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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戈宝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